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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位時代音樂著作權應有新思維

2020/10/14轉載自聯合報 作者/施振榮

數位時代來臨,消費者對數位音樂的接受度日漸攀升,傳統透過唱片行購買CD的消費行為,也逐漸轉移到透過網路線上收聽音樂,讓數位音樂消費巿場蓬勃發展。

在消費者的消費行為已改變下,對於音樂著作權的收費機制,我認為未來也應該要有新的思維,應和原本的收費機制有所不同。尤其以往公播權的授權金主要來自電視台與廣播電台,個人消費者則來自唱片、CD銷售的權利金,但在網路時代,這些傳統的音樂通路都將式微。

如果只用舊思維來收取音樂著作權的權利金,一方面傳統通路在逐漸式微下,能收到的權利金將慢慢減少,加上網路無所不在,未來與消費者之間的侵權糾紛將會增多,著作權人要在網路上抓侵權也將疲於奔命。

在數位時代,音樂著作權的權利金應有不同的來源與形式,要思考如何才能對著作權有所保障,同時也要方便消費者,才能共創雙贏。王道的精神就在於要創造價值並追求利益平衡,如此才能打造一個可以永續的產業生態,所有利害相關者都會是贏家。

因此,我呼籲要建立音樂著作權的新收費機制,擁有音樂著作權者也要及早改變思維,超前部署,改以消費者點閱收聽的次數來收費,而非一次就要求要收取一年一筆定額的費用,如此才能建構一個共創價值且利益平衡的新機制,也讓居中推廣音樂者才有誘因。

新機制雖然初期音樂著作權的權利金收得較少,但如果音樂受到消費者歡迎,長期算總帳不見得不划算。但如果沒有建構新機制,對參與居中推廣音樂的加值者來說,會入不敷出,加上初期對巿場沒把握,反而沒有誘因來加值創作或推廣音樂,成為參與推廣音樂的瓶頸,長期將造成音樂巿場萎縮。

音樂就是要愈廣為流傳,愈多人喜歡,所能創造的價值就愈高,如果受制於一次要預收一整年的權利金,造成推廣不易,沒人有誘因去推廣時,反而會讓許多好的音樂逐漸由巿場中消失,也收不到權利金,這反而對著作權擁有者不利,消費者也聽不到好音樂,造成雙輸的局面。

因此,我特別呼籲對音樂著作權的權利金應建立起新機制,透過計算消費者的點閱收聽次數,來參與各種收入分配的分潤機制,如此有意推廣音樂巿場的人,方能突破現有著作權權利金的瓶頸,建立一個共創價值且利益平衡的音樂新生態,可以將音樂巿場愈滾愈大。

台灣數位音樂巿場發展至今,已有許多人投入很多的努力,希望能建立一個健全的產業生態,不過目前發展還不是很理想,期待經濟部智財局及文化部等有關單位,能邀集包括音樂創作者、音樂版權管理者、重製加值者、消費者代表一同集思廣益,討論建構一個可以共創價值的新機制,並參考國際上現有的模式,為台灣數位音樂的未來建立一個對的機制,以促進產業生態健全發展。

(作者為宏碁集團創辦人/智榮基金會董事長 施振榮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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