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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團法人法 衝擊財團法人業務推展

2018/10/06 轉載自聯合報名人堂專欄 作者/施振榮

今年6月27日,立法院三讀通過「財團法人法」草案,具有完整規範管理財團法人的法律終於完成立法,對不論是由政府或民間成立的財團法人也有更清楚的規範可供遵循,不僅有助財團法人後續推展其公益業務,也有助防制洗錢,值得肯定。

新法也對財團法人的資產管理如何有效利用做出具體的規範,以我過去三十多年來擔任十多家政府及民間財團法人董事或董事長,並參與財團法人實際運作的經驗來看,有的財團法人在剛成立時就有一大基金,再靠基金的孳息來運作;有的則是由企業或個人在捐助達設立基金的門檻後,當有業務需求時再捐款撥補。

如果財團法人的捐助單位會在業務推展有需要時就捐款,就較無理財的需求;但如果財團法人本身肩負許多任務要推展,但又僅靠成立初期捐助的基金孳息來支應運作經費,相對就要仰賴基金的理財。

以由政府成立的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(我於2011~2016擔任董事長)為例,國藝會成立時的設立基金為20億元,之後財產總額再增加至60億元。基金會的財產運作基於「安全可靠」的原則,早期主要都是以銀行定存為主。

但早年在國藝會剛成立時,銀行的定存利率還有6%~7%,每年基金的孳息尚可支應補助藝文界的需求。如今銀行的定存利率來到1%左右,國藝會原本要補助藝文界的業務要靠孳息來支應已遠遠不足,因此對基金的理財需求就浮現出來。

因此,為有效運用資金,雖然財團法人法第19條限制財團法人僅能在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的範圍內購買股票,但我建議在主管機關同意下,可放寬財團法人投資股票的比例。

以國藝會為例,在新法通過實施前,除國藝會20億元的設立基金只能投資在銀行定存外,爭取到主管機關文化部同意就國藝會60億元的財產總額中,可提高投資股票的比例到50%(約30億元),另30億元則放置定存(20億元設立基金)及投資其他固定收益的基金(約10億元)。透過有效理財來支應推展業務的需求。

我在國藝會擔任董事長的期間,國藝會投資的股票具備下列三個條件:1.規模大且形象好,2.長期持續獲利,3.穩定且相對高的殖利率,買了之後就長期持有,每年領取的股息,遠遠高於定存的利息,如此才能補足國藝會每年補助藝文界的需求。

因此,基於為了讓財團法人有足夠的資源來推展業務,建議可以在主管機關同意下,在扣除成立財團法人最低的設立基金後,可放寬讓財團法人其餘財產可投資股票的比例提升到50%,但限制只能購買上市櫃公司股票。

此外,也建議新法實施後不要追溯,讓財團法人在新法實前已投資在股票的部分,就視同擁有不動產,不受新法5%的限制。

我記得我剛擔任國藝會董事長時,在第一次的董事會中就有董事希望我找企業來捐助基金,當時我就認為這不可行,因為企業基於資源有效利用的思維,如果把錢捐到基金中,每年只能動用孳息,並不能活用資金。為此我特別在國藝會成立許多專案,再邀請企業參與贊助,每年捐款,如此資金不僅可活用,也可隨時檢視專案的執行成效。

(作者為宏碁集團創辦人/智榮基金會董事長 施振榮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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